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由江苏省商标协会商标保护中心副主任单位——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诉南通某纺织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圆满落幕。该案中,原告第3305925号“中科ZK”商标首次被成功认定为驰名商标,即便原告已在被控侵权产品所属的20类(枕头)拥有防御商标,仍实现跨类驰名保护,为我省商标权跨类维权及驰名商标认定工作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实践范本。
案情回顾
原告中科健康产业集团溯源至1983年成立的中科南京地理研究所科技咨询开发服务部,深耕健康保健食品领域数十年,品牌根基深厚。2002年9月,其在第30类(非医用营养液、螺旋藻等营养品)成功注册第3305925号“中科ZK”商标,该商标经过长期使用与培育,已在健康食品领域积累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与美誉度。
代理律师团队调查发现,被告南通某纺织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开设店铺,销售“中科富硒 富硒磁疗能量枕”产品,不仅在产品实物及包装袋显著位置标注“中科富硒”字样,还宣称“中国养生保健枕高端品牌”。被告未经许可,在纺织品类产品上擅自使用与原告“中科”核心商标近似的标识,极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涉嫌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为维护品牌合法权益,中科健康产业集团委托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律师团队迅速固定侵权证据,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侵权行为成立,申请认定“中科ZK”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要求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难点
本案审理过程中,两大争议焦点成为维权关键:一是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中科ZK”商标是否已达到相关公众熟知的驰名程度;二是原告已在被告产品所属的20类(枕头)拥有防御商标的前提下,再主张跨类认定第30类“中科ZK”商标为驰名商标是否具有必要性。
针对上述难点,段和段代理律师团队制定了全方位举证策略,通过多维度、长跨度的证据链构建,清晰佐证商标驰名事实:从商标最初使用及持续使用的完整轨迹,到历年广告宣传的投入金额、覆盖区域及传播渠道;从产品销售网络的全国布局、市场份额占比到企业纳税证明;再到商标此前获得的多次司法保护、行政保护记录等。一系列扎实、直观的证据,充分彰显了“中科ZK”商标在侵权发生时已具备极高的市场知名度与影响力,已为相关公众广泛熟知。
典型意义
作为我省商标维权领域的典型案例,本案的胜诉具有多重行业引导意义。首先,该案通过民事维权途径精准打击商标侵权链条源头,清晰展现了权利人主张商标知名度时的全方位举证思路,为同类案件的证据收集与举证工作提供了实操参考。
其次,法院最终采纳代理律师全部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综合考量原告商标的知名度、驰名事实状态,以及被告的使用方式、商标反淡化需求、损害填补必要性等多重因素,明确了“即便已有相同类别防御性商标,仍可根据实际维权需求跨类认定驰名商标”的裁判导向。这一认定不仅有效遏制了被告的不法侵权行为,更强化了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力度,为防范“搭便车”“傍名牌”等侵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此次“中科”商标驰名认定的成功,既是对中科健康产业集团多年品牌建设与品质坚守的认可,也彰显了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作为我省商标协会商标保护中心副主任单位,在商标维权领域的专业实力。未来,江苏省商标协会将持续关注此类典型案例,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联合各会员单位与专业服务机构,为我省企业商标品牌建设与权益保护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与支持,助力我省品牌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