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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商标保护面临的挑战与治理路径

来源:江苏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6-01-29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业态持续深化发展,线上网络销售中的商标保护问题已成为商标法演进的前沿与焦点。


线上商标侵权行为具有其特殊性,对传统商标法律体系提出了系统性挑战。一方面,权利边界模糊化,网络环境中存在的关键词隐性使用、平台内搜索优化等不断试探商标专用权的合理边界;另一方面,线上商标侵权行为呈现出主体碎片化与责任认定的复杂化等特点,实践中出现的“幽灵网店”现象,即经营者地址信息不实导致无法确定诉讼主体的情形,直接冲击着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确定性原则,电商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的责任划分存在模糊地带,跨地域侵权行为频发,侵权商品可通过网络快速流向全国,而侵权源头与交易环节分离,进一步增大了责任追溯的难度。


线上商标保护面临的困境

平台注意义务与责任认定标准的不明确,是当前线上商标保护面临的首要困境。我国电子商务法确立的“通知-必要措施”规则在实践中产生适用张力。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承担事前审查义务、注意义务应达到何种标准,目前存在一定争议。实践中,以“知道或应当知道”为核心的责任认定原则,在具体案件中因平台技术能力、商品特性等因素而难以统一适用。


“通知-删除”规则在商标领域的适配性问题亟待解决。商标侵权通知的有效性审查更为复杂,且线上链接删除往往难以根治线下侵权行为。例如,某家电品牌投诉侵权店铺后,平台下架了相关商品,但侵权人很快更换商品链接重新上架,导致维权效果有限。“必要措施”的界定不清,导致平台在采取下架、屏蔽等措施时,面临保护知识产权与维护平台内经营者营业自由的两难境地。更为严峻的是,恶意投诉、商标碰瓷等行为滥用该规则,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电商经营秩序。


电子证据规则与跨域管辖问题构成维权过程中的程序性障碍。线上商标侵权证据多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具有易逝、易篡改特性,且多由平台或侵权人控制,权利人取证面临技术和制度障碍。同时,跨区域管辖问题进一步加剧了维权程序的复杂性,网络交易的跨地域特性与司法管辖的行政区划之间存在固有张力,导致实践中可能出现管辖权争议与裁判标准不一现象。


公私法保护协同机制的不足制约了保护效能的整体提升。不久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加强商标使用管理的通知》,其中明确了七类商标违法行为,体现出通过行政监管弥补私法救济不足的制度逻辑,特别是在涉及公共利益的食品药品、儿童用品等领域,行政保护的主动性与效率优势尤为明显。


商标保护的多元路径探索

构建梯度化的平台责任体系是破解困境的首要路径。应依据不同的归责原则,细化平台注意义务。对于假冒驰名商标等明显侵权行为,应要求平台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对于一般情形,则以权利人提交合格通知作为触发条件。平台责任应与其技术和管理能力相匹配,重点加强对重复侵权者的打击力度,在构成“故意”的条件下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完善“通知-删除”规则需要建立恶意投诉规制机制。可以通过优化通知与反通知程序,明确通知必备要素,提升处理效率;探索建立保证金制度,权利人在提交保证金后商品可被快速下架,若最终认定不侵权,则保证金用于赔偿经营者损失,反之则退还;将恶意投诉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进行约束,并支持被投诉人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大幅提高恶意投诉的违法成本。


强化技术赋能是提升线上商标保护的关键支撑。笔者建议鼓励平台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开发侵权商品主动识别、可疑行为监测、在线固证存证等功能。在司法层面,应明确区块链存证等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要求平台建立并执行数据留存制度,为后续调查提供支持。


推进协同治理是构建线上商标保护新格局的必然要求。可以通过加强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配合,建立信息共享、证据互认、执法联动机制;明确平台自治的权力边界,防止滥用管理权损害公平竞争;构建涵盖行政监管、司法裁判、平台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体系,形成商标保护合力。


线上商标保护作为数字经济治理体系的关键环节,其制度效能直接关系到市场秩序的规范运行与创新生态的培育机制。从微观层面看,有效的商标保护能够降低经营主体的交易成本,遏制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扭曲现象;从中观层面看,有效的商标保护维系着平台经济的信用体系建构,推动形成健康有序的竞争生态;从宏观层面看,有效的商标保护关乎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总体目标的推进。期待通过立法规则的精细化设计、技术赋能的创新应用以及多元协同的治理创新,构建起既能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又可保障市场活力的法治环境,使商标保护制度真正成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基石和法治引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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