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迈入高质发展新阶段。今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正式发布,提出“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优化专利商标审查政策,全面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为贯彻落实“十五五”规划中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要求,我刊特设“展望‘十五五’· 商标品牌事业启新程”专栏,邀约相关单位代表,围绕商标事业提质增效,分享“十五五”期间商标审查工作以使用为导向、引导申请人规范合理注册商标的思路与举措。
摘 要:商标审查的本质是价值引导而非单纯的合规判断。在国家“十五五”规划对商标审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的背景下,本文立足郑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心的审查实践,探索以审查为支点推动商标注册回归使用本源的可行路径,提出了商标审查工作发挥引导作用的三大传导机制。在此基础上,明确了“十五五”时期引导商标规范合理注册的五大核心着力点。通过上述机制与着力点的系统实施,能够有效传递“以使用为目的”的价值导向,推动商标注册回归使用本源,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实践支撑。 关键词:“十五五” 商标审查 规范注册 以使用为目的 价值引导 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商标审查事业迎来承前启后的关键节点。[1]国家“十五五”规划纲要对商标工作提出了“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优化专利商标审查政策……”“健全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探索扩大商标保护范围……”等明确要求[2]。作为商标确权的第一道关口,郑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心(下称郑州中心)在实践中深切感受到:申请注册与审查确权并非两个孤立的环节,而是同一过程的一体两面——每一份审查决定,都应在申请与审查的互动中,传递“以使用为目的”的价值导向和“规范合理注册”的行为指引。如何在“十五五”时期,以审查为支点,撬动市场主体回归商标申请的“使用”本源,是亟待破解的核心命题。 一、逻辑起点:商标审查的本质是“价值引导”而非单纯的“合规判断” 商标审查常被单一理解为对商标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技术性判断。但深入审视其本质会发现,审查活动本身也是一种制度信号的输出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审查不断进行价值平衡:既要严格依法审查,也要兼顾市场竞争秩序、消费者利益等社会效果。实践中,审查活动能否在法律框架内积极回应社会效果,已成为衡量审查质量的重要维度。这也揭示了审查的双重属性——既要依法确权,更要通过确权行为向社会传递“鼓励什么、禁止什么”的明确信号。 郑州中心在“十四五”期间的审查实践中深刻体会到:商标能否获准注册,不仅关乎申请人个体权益,更关乎市场竞争秩序、消费者利益乃至社会公共利益。当我们将属于恶意囤积的商标驳回时,不仅是依法依规履行审查职责,更是在向市场宣告“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行为,不被允许”的价值导向;当我们启动意见书程序引导申请人放弃非专有部分的专用权时,不仅是提升审查效能服务当事人,更是在传递“公共资源不宜被私人独占”的价值理念。 因此,引导商标注册行为规范合理进行,根本路径在于让每一次审查都成为合法合理“使用导向”的制度宣示。这要求我们不能满足于“驳得对不对”,更要追问“驳得值不值”,即是否通过这一驳回决定,向市场主体传递了清晰、稳定、可预期的行为指引。 二、逻辑展开:三个传导机制,打通“审查”与“引导”的内在闭环 基于各项不同业务的审查实践可见,审查对规范注册的引导作用主要通过三个传导机制实现。 (一)成本传导:提高不当注册的“试错成本”,引导市场主体理性决策 经济学常识告诉我们,行为主体的决策受成本收益影响。商标审查制度正是通过设置合理的“试错成本”,引导市场主体理性选择。 郑州中心在“十四五”期间的审查实践中,对于“分散申请,组合使用后形成了特定含义(此时违反了法律规定)”这类隐蔽性较强的“心机”申请行为,采取的不是简单驳回,而是通过明确告知“你同时申请甲和乙商标,但组合使用后整体与他人商标近似或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形式,在驳回通知书中明确告知申请人驳回理由,清晰揭示其隐蔽意图。这种精准说理,不仅让申请人知道“这件申请被驳回了”,更让申请人明白“这种操作方式行不通”。当申请人为一件商标投入数百乃至上千元经济成本和数月时间成本后,面对的是审查员精准识破其意图并给出充分说理的驳回决定,其重复尝试的边际收益将显著降低,自然也就打消了侥幸心理,从而在后续申请中趋于理性,逐步回归规范申请的轨道。 进一步看,成本传导机制还体现在对恶意注册行为的“累进式”规制[3]。郑州中心在实践中采取了下列有针对性的举措:一是专门设立打击恶意注册的岗位,关注各类商标交易平台,主动排查那些公开兜售的线索;二是沿着线索顺藤摸瓜,深挖恶意申请人的关联主体,并及时加注“恶意注册行为人”认定信息;三是通过加强审查研究、组织重点难点问题研讨和培训,让证据梳理和认定的效率越来越高。在申请阶段更精准地识别和打击恶意注册,并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对反复申请、恶意囤积的申请主体,从严适用审查标准,使其“屡试屡败、屡败屡试”的成本呈指数级上升。这种累进式规制,实质上是利用审查制度构建了一个“惩罚函数”,迫使此类市场主体从“试试看”转向“理性评估”。 从积极因素的角度看,成本传导机制还体现在审查文书的规范与沟通效能的提升上。审查意见书和驳回通知书是审查员和申请人之间沟通交流的最主要渠道,郑州中心通过全面准确说明驳回事由、精准适用商标法条、以“法言法语”斟酌用词,规范审查意见书和驳回通知书的内容,有效减少申请人困惑,提高其规避驳回事由后重新申请成功的可能性。此外,郑州中心高度重视申请人来函或投诉,通过集中复盘和专家研讨的方式,及时、准确地分析并解答来函人质疑并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建议,在降低申审冲突的同时,也进一步明晰了每一份审查决定的行为规范,实现了引导效应。 (二)标准传导:通过审查标准的精细化与透明化,重塑市场主体预期 市场主体如何决策,取决于其对规则的预期。当审查标准模糊、不透明时,市场主体就会产生“可以试试”的侥幸心理;当审查标准清晰、稳定时,市场主体则会据此调整行为。 “十五五”规划提出“优化专利商标审查政策”,其深意正在于此。郑州中心在“十四五”期间的探索表明,标准传导机制可以从四个维度发力。 一是细化“使用”的审查标准。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但“使用”本身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在审查中,对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判断,并非仅停留在主观认定上,而是形成了依据客观证据链条的可操作、可追溯的审查标准。例如,对于短期内大量申请、申请类别与经营范围明显不符、申请人与代理机构存在异常关联等情形,郑州中心建立了预警模型,将上述行为纳入重点审查范围。这些审查实践本身就在向市场传递信号——有异常行为的申请,将面临更严格的审视。 二是在职能范围内积极保护他人合法在先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为在先权利提供了多层次保护。在审查实践中,对他人高知名度商标予以主动保护,同时对有可能涉及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的商标注册申请,要求申请人提交授权证明文件,以尽可能减少和避免商标注册申请侵犯他人其他在先权利的情况发生。对于“完整包含或抄袭摹仿他人驰名或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在异议评审等环节作出不予注册或无效的决定后仍反复申请与他人相同近似的商标”等情形,严格遵循“审查结论执行一致性”原则,避免商标权利人因重复申请异议或无效宣告而陷入维权成本的反复消耗中。这一做法向市场传递了清晰信号——他人在先合法权利不可被恶意攀附,审查环节即构成第一道制度性防线。 三是公开“心机商标”的审查逻辑。针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的审查,郑州中心总结了大量案例,明确了“标志与商品或服务特点组合易致误认”“广告宣传用语易致误认”等典型情形,并通过驳回决定书向社会公开。当市场主体看到特定商品上的“0+”“手打”“走地”类商标被驳回的完整说理时,自然会对类似的“文字游戏”望而却步。 四是明确“公共资源”的审查边界。对于包含(无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地名、当地具备特点或知名度高的地名、行业通用名称、常用商贸用语、广告宣传用语、网络流行语等短语和句子、社会热点新闻等属于大众公共资源类词汇的标志,依法驳回上述商标申请,倡导申请人设计并申请具备独创性、体现智力劳动成果的标志,引导商标规范注册。但对于既包含上述词汇同时又包含独创性其他部分的商标,不是简单地“一驳了之”,而是通过审查意见书程序,引导申请人放弃部分专用权。这一做法既依法保护了公共资源,避免了其被私人独占乃至引起相关的恶意维权,又为申请人提供了合理的保护途径,避免了“要么全有、要么全无”的极端选择。这种“便于申请人”“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精细操作,向市场传递了明确信号――公共资源不可垄断,但合理使用可以协商。 (三)证据传导:让“使用行为或意图”成为商标注册的“硬约束”而非“软要求” 2026年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商标法[4] 。新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 ”这一修法动向,传递出一个鲜明的政策信号:知识产权工作正从注重注册数量转向注重实际运用效益。在这一导向下,商标审查领域强化使用证据要求,与专利领域推动成果转化运用(开放许可),实则是同一政策逻辑在两个不同制度中的具体映照。前者要求商标必须“用起来”,后者要求专利必须“转起来”,二者殊途同归,共同服务于“知识产权高质量运用”这一宏观目标。由此对商标审查带来的深层启示在于:必须将“使用行为或意图”的证据要求从“软要求”上升为“硬约束”,让使用不再是可有可无的倡导,而是注册审查中不可逾越的刚性门槛。 郑州中心高度关注“使用证据”的审查标准,在实践中尝试探索“使用证据”在审查程序中的嵌入机制,以一种“后端反哺前端”的机制来改变市场主体的预期。比如:对于涉嫌恶意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或使用意图不足,则依法不予注册;对于在同日申请流程中的商标,如果申请人提供的在先使用证据不足,则依法不予采纳。 三、逻辑深化:“十五五”时期引导规范注册的五大着力点 基于以上分析,“十五五”时期引导规范合理注册,郑州中心将在五个方面持续深化。 (一)从“个案驳回”走向“规则宣讲”,让审查标准“可感可知” 当前的审查实践中,审查员更多地关注个案的正确性,而对个案所承载的“规则示范效应”考虑不足。若同一驳回理由在不同案件中表述各异,申请人则难以从中提炼出稳定、可预期的行为准则。“十五五”时期,郑州中心将着力让每一份审查决定从“就案论案”升级为“规则宣讲”。 具体路径上,郑州中心将探索搭建以智能审查系统为主、多个次级管理系统为辅的系统群,重点建设“典型案例数据库”和“驳回说理模板库”。一方面,将典型驳回案例按照“法条适用- 事实认定-说理逻辑-结论”的结构化方式进行提炼,形成标准化的“规则样本”;另一方面,在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将脱敏后的典型案例和说理模板通过适当渠道向代理机构、创新主体定向推送或有限公开。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让市场主体不再仅看到孤立的驳回决定,而是一套可对照、可借鉴的审查逻辑。这样一来,每一份驳回决定,都会成为一次面向行业的“制度宣讲”,使审查标准从“内部掌握”走向“外部可感”。 (二)从“事后规制”走向“预期管理”,让市场主体“未申请、先判断” 市场主体之所以会出现大量的不当申请行为,一个重要原因是其对审查规则的理解滞后于申请行为。“十五五”时期,郑州中心将积极推动审查政策的前瞻性发布和常态化解读工作。例如,对于新兴领域(如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元宇宙虚拟商品、机器人相关蓝海行业等)的商标注册,提前发布相关的审查指引,让市场主体在申请前就明确“什么能申请、什么不能申请”,从源头上规范申请行为。 (三)从“单向审查”走向“多元协同”,让引导力量“系统集成” 引导、规范合理注册,单靠审查环节远远不够。对郑州中心而言,“十五五”期间将着力深化三项协同。 一是与代理机构协同。加强对代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管,通过定期培训、案例分享、异常行为预警等方式,帮助代理机构提升专业素养,杜绝侥幸心理,从源头上减少不当申请的产生。 二是与地方政府协同。依托地方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将审查中的常见问题、驳回原因、规范指引及时传导给地方创新主体,帮助地方政府更好地引导本地企业规范注册商标。 三是与行政、司法保护协同。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法院的协作,推动审查标准与行政执法标准、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避免“审查通过、司法认定无效”的“两张皮”现象,增强市场主体对商标权利稳定性的预期。 (四)从“依赖经验”走向“智能辅审”,让审查判断“标准趋同” 当前商标审查在恶意注册线索排查、绝对理由条款适用等关键环节,仍较大程度地依赖审查员的个体知识储备与信息检索能力。这种“经验驱动”模式虽保障了审查工作的基本运行,但客观上存在信息覆盖不全面、判断标准因人而异等潜在偏差,对审查结论的准确性与一致性构成隐性制约[5]。为此,商标审查系统正加速向数字化、智能化方向演进:一方面,大模型技术的应用被广泛视为提升审查一致性与效率的关键路径;另一方面,基于大数据的智能分析与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也成为推动审查现代化的重点方向。这为破解上述难题指明了方向。 郑州中心将积极探索“大数据/AI+辅助审查”的创新路径,力求实现从“经验依赖”向“数据驱动”的范式转变。具体而言,借助大数据技术系统化抓取、分析申请人在网络空间留下的涉嫌恶意注册的行为痕迹;利用人工智能对商标中包含的词汇在不同行业、不同语境下的指涉含义进行语义识别与关联判断;通过技术手段将分散、隐性的信息整合为标准化、可视化的证据链条,最大程度地消弭个体审查员之间的信息差与认知差,推动类似情形商标的审查结论趋向一致。 需要强调的是,智能辅审并非替代人工判断,而是为审查员提供更全面、更精准的决策辅助。其深层逻辑在于:将审查中“可标准化”的信息整合工作交由技术系统完成,使审查员得以聚焦于“需价值判断”的核心环节,从而在提升效率的同时,守住审查质量的生命线。这一转型不仅是对“十五五”智能化要求的积极响应,更是从根源上维护审查标准统一性与公信力的制度性保障。 (五)从“内部审查”走向“阳光透明”,让审查过程“接受检验” 商标审查本质上是一种公共权力的行使过程,其正当性不仅取决于结果的正确性,更依赖于过程的透明性与可监督性。长期以来,审查活动主要在系统内部闭环运行,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对审查流程、逻辑、沟通机制等的认知较为有限,容易产生“暗箱操作”的误解,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审查决定的公信力。 “十五五”时期,郑州中心将积极贯彻“优化专利商标审查政策”的总体要求,在坚持依法依规审查、严格保护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推动审查理念、审查标准、审查流程的适度公开与公众化解读。具体路径上,郑州中心将通过社会服务窗口、政策宣传、案例科普等多种渠道,向社会传递商标审查的思维框架与价值导向,使市场主体“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同时,健全内外部交流沟通机制,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将外部反馈纳入审查质量改进闭环。 审查过程的渐进式公开,不仅有助于提升社会整体对商标审查工作的认知度与认同感,更能倒逼审查行为更加规范、审慎、公正,从而形成“公开-监督-改进”的良性治理循环。这一走向,既是对“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践行,也是商标审查从“专业独白”迈向“制度对话”的必然选择。 四、结语:以审查之“道”促使用之“归” 商标审查不仅是技术性的法律适用,更是制度性的价值引导。每一份审查决定,都是向市场传递“使用为要、诚信为本”的信号;每一次规则完善,都是为市场主体提供“可预期、可遵循”的行为指引。 未来五年,郑州中心将继续秉持“行使法律权力、维护经济秩序、服务社会需求"的三重定位,以更精准的审查标准、更透明的规则供给、更系统的协同机制,推动商标注册回归“使用”本源,让商标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创新发展的“护身符”而非投机套利的“敲门砖”,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应有力量。 参考文献 [1] 2026年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工作报告(摘编)[EB/OL].(2026-01-07)[2026-04-20].https://mp.weixin.qq.com/s/lp6sTg9wV44u398M2bJrXA. [2] 新华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EB/OL].(2026-03-13)[2026-04-20]. http://www.gov.cn. [3] 朱冬.禁止商标恶意注册申请规范的体系化重塑[J]. 知识产权,2026(2):58-68. [4]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EB/OL].(2026-06-26)[2026-07-17].http://www.npc.gov.cn/. [5] 张浦淇.AI时代商标智能化审查工作流程设计的思考和展望[J].中华商标,2025(12):4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