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商标协会会员入口
登录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经典案例 >>  “N”标志为New Balance特有?New Balance诉New Bunren案开庭

“N”标志为New Balance特有?New Balance诉New Bunren案开庭

来源:江苏省商标协会 发布时间:2016-12-14

风靡全球的运动鞋New Balance最近却发现满大街的N字鞋不全是自己的,有人侵权。12月8日,原告新百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百伦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琪尔特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庭。

 

原告诉称,美国新平衡公司作为慢跑鞋知名公司,注册了“NB”商标和“New Balance”商标,生产的运动鞋两侧突出使用大写、粗体的英文字母N,并自1995年开始在中国境内进行生产销售。

 

看到鞋子两侧的“N”标志就知道是New Balance


原告作为美国新平衡公司在中国的总代理,享有在中国境内非独占使用其注册的“New Balance”、“NB”和“N”等商标、商品名称和标识来生产、包装、或者安排生产和包装鞋子、衣服和配件,及在中国境内进口、出售和分销带有被许可标识的鞋子、衣服和配件的权利。

 

自2004年初开始,新平衡公司即陆续在多家报刊杂志上发布广告宣传,推广“New Balance”运动鞋;并且上海新百伦公司自成立后亦每年投入大量广告资金宣传、推广“New Balance”运动鞋。在广告宣传中,大量突出宣传了鞋两侧使用的“N字母”装潢。经过持续广泛的销售和广告宣传,“New Balance”运动鞋在中国境内的相关市场上已经享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

 

同时,“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使用的“N字母”装潢是该运动鞋上最突出、最具识别性的部分,经过长期广泛的销售和宣传,已足以使相关公众将使用在鞋两侧的“N字母”装潢与新平衡公司的“New Balance”运动鞋商品联系起来,具有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原告诉被告使用“N”图形系侵权被告辩为26个字母中的1个

 

但被告新百伦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和琪尔特公司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New Bunren运动鞋上使用“N”图形装潢,并进行宣传推广,其行为共同构成对原告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

 

韩满意作为店铺经营者明知“New Bunren”运动鞋系侵权产品仍进行销售的行为,亦构成对原告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

 

为此,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新百伦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和琪尔特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运动鞋上使用“N图形”装潢,停止使用并销毁带有“N图形”装潢的运动鞋的宣传材料,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480万元;韩满意停止销售,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辩称,该公司于1994年7月26日起已在运动鞋上使用、申请“N”字母商标,并获准“N”字母系列注册商标。被告所用“N”字母商标,为自己具有设计美感的商标,且经过长达二十余年的长期使用,已具备了相当知名度,属于对持有的自有注册商标的合法规范使用。

 

而原告的运动鞋两侧所使用的“N”字母,为世界上西方语言文字总共26个字母中的普通一个,不可能也不应该为原告特有专有,原告商品商标并未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或特有包装或特有装潢。

 

庭审持续了整整一天,原被告双方围绕“N”字母图形是否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被控侵权的商业标示与原告的装潢是否近似、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权利与商标权的关系等六个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法庭未当庭宣判。


Copyright 江苏商标网 All Right Reserved 苏ICP备10069325号
主办单位:江苏省商标协会 业务指导:江苏省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