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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提撤销,如何有效提供使用证据?

来源:知产五分钟 发布时间:2022-01-11

商标是区分商标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是以权利人真实、公开、合法及规范的进行商业使用保持的。为此,《商标法》第49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6条也做了相应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注册商标,自商标局撤销公告之日起商标无效。


近年来,随着商标注册申请量的持续增长,商标有效注册量不断增加,商标资源日渐紧张。一些申请人为成功取得商标注册权,会主动扫清注册障碍,对障碍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另外,撤销权利商标也是商标维权抗辩的常用方式之一。


商标撤销申请人在申请时是不需要举证的,商标注册人承担“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或者“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具有正当理由”的举证责任。对于前者,商标注册人应当举证证明其存在商标性使用行为;对于后者,商标注册人应当证明连续三年不使用是因为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因此,在先权利人能否很好地在撤三答辩中提供使用证据,是关系到商标注册权能否继续保留的关键问题。


一、商标使用证据有哪些?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 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 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对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商标注册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举证:


1、商标或服务证据 


这类证据属于最直接的使用证据,包括将商品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以及,将服务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如店招、店堂装饰、工服、价目表等。


2、交易类证据 


交易类证据须为与商品或服务相关的交易类文件,包括交易合同、发票、汇款单据、电子商务经营的交易单据或交易记录等。


3、 推广宣传证据 


推广宣传证据须为针对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如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进行的广告宣传。


4、参展类证据 


参展类证据为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的证据。诸如展会印刷品、工牌、指示牌、背景牌、易拉宝等,这些证据须为指示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使用证据。


5、获奖或荣誉类证据


获奖和荣誉类证据须为基于商标性使用而获得的奖项和荣誉,当然,也要核查颁发奖项和荣誉的机构自身的资信状况。


6、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书类证据


此类证据为商标使用体现在国家机关、检测或鉴定机构及行业组织出具的法律文书、证明文书上而形成的证据。因出具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书的主体一般具有较高的公信力,故该类证据的证明力亦较为直接和明显。


二、规范提供使用证据的要求


1、商标使用的主体


商标使用的主体既包括商标注册人也包括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在实践中,商标权人和实际使用人之间虽没有正式的许可使用合同,但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特定的关系亦可,如双方之间属于母子公司、控股与被控股公司等。



2、商标使用的时间


商标应使用在指定的三年期限内,即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的三年内。例如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2日提出撤三申请,答辩人提供证据中商标使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22日至2021年12月21日。


3、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


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应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符,应落入被提出撤销申请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内。


4、商标使用的商标标识


商标使用中不得擅自改变商标标识,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商标虽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被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但商标权人有其他同样商标的除外。


5、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


与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商标权具有显著的地域性。商标使用的地域应在我国《商标法》法域范围内,而非其他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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