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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遭遇在先申请拦路,申请企业却已消亡?

来源:IP界 发布时间:2023-03-14


随着我国经济突飞猛进,企业出于自身发展需要大量申请各类商标,商标申请量的大跃进超过了市场主体本身实际使用的需求,必然会造成大量商标资源的闲置,不仅造成大量行政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基于商标注册在先原则的限制,在后真正有实际使用需求的主体无法获得注册,使商标资源不能物尽其用。


企业正在申请注册新商标,并且遇到了一枚在先注册的相同商标,然而特别的却是:申请这枚商标的企业已经“消亡”了,它已经是一枚“无主”商标了,那么这样的在先商标还会对商标注册造成阻碍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要了解的是商标权与商标权主体不得不说那些事:


商标权主体即是我们常说的商标权人,是指依法享有商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因为商标是商标权主体用来指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的,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商标功能的实现与权利主体的存续有着极强的联系。


但需要注意的是,商标权是有权利时限的,而因为自然人会死亡,企业也可能宣布破产后注销,所以商标权利主体本身也存在着会消亡的可能。也因此,当这两种情况发生叠加——即在商标权的有效时限内遭遇主体消亡时,那么就很有可能在司法实践当中造成系列难题:


商标权人主体资格消亡,其原本的商标专用权是在有效期内持续,还是随商标权主体一同归于消亡呢?如果持续,会不会成为他人商标注册的障碍呢?如果一同归于消灭,那么商标权利又是何时算得上消灭呢?


对于这类“无主商标”,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


“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转移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


根据该规定,任何人都可以主动对未经清算处置的无主商标提起注销。而2014年实施的新实施条例却删除了该条规定,从此之后对于如何处置无主商标,商标法律再无明确规定。若无主商标成为在后商标申请的权利障碍时,只能通过撤销三年不使用途径消灭该无主商标的权利基础。


此外,2014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又规定了: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只要仍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就可申请办理移转手续,其他人无权以未按期办理移转手续为由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权移转,即是指商标权利向原商标注册人的承继者移转。这里的承继者,包括已死亡自然人的继承人、企业合并、分立或改制后的权利义务承继者、企业注销后承继其权利义务的股东或投资者,也可依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移转给新的权利人。


由此可见,原权利人倘若重视商标权利,能够负责到底,在目前的司法条件下,恐怕才是最合理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办法。


同时,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4月24日公布并施行的《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中对此进行了说明:“商标权撤销复审、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案件中,诉争商标注册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经注销的,不宜仅据此对诉争商标撤销注册或宣告无效。”“商标行政案件中,引证商标权利人被注销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权利义务承受主体的,可以认定引证商标与诉争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由此可见,只有当引证商标的权利人被注销后,在先权利障碍才有可能被视为消除,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函》中的确立审判规则相符合。


实践中,一些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怠于办理清算注销手续,导致企业长期处于吊销的状态。作为商标申请人,如果发现引证商标的权利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经注销,应当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同时,适时以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针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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