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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执法与保护 |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浙江卫视”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来源: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3-17

一、基本案情


第839916号“image.png”商标是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在第38类“无线电光播;新闻社;电视播放”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1996年5月14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16年5月14日2026年5月13日。第7010742号“image.png”商标是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在第41类“安排和组织大会;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无线电文娱节目等”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专用期限为2012年1月21日至202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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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2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浙江卫视举报信,反映杭州市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开展某APP新产品推介会中,非法使用“浙江卫视”名称及“image.png”Logo录制现场推介会采访视频,在公司官网网站、微信、微博等平台,进行宣传,涉嫌侵权了浙江卫视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为推广该公司开发的一款APP,委托杭州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文化公司),承揽2018年APP新品推介会及2019年APP2.0发布会,并要求某文化公司在推介会、发布会现场邀请“浙江卫视”媒体采访。因当事人举办的活动达不到“浙江卫视”省级媒体采访的要求,某文化公司在未经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浙江卫视)授权情况下,使用标注有“image.png”标识的话筒对当事人推介会、发布会现场活动进行了采访,并将编辑标注有“image.png”标识、“image.png”标识及“浙江卫视”名称的采访视频提供给当事人。


当事人为蹭“浙江卫视”知名度和影响力,吸引更多的商家成为APP会员,在明知某文化公司提供标注有“浙江卫视”名称及“image.png”标识、“image.png”标识的采访视频是未经授权的情况后,仍以视频、文字、图片的形式,通过公司微博、微信公众号、公司官网、抖音、优酷视频、腾讯视频方式对外进行了宣传。


二、案件处理情况


最终,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进行宣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其使用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办案机关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000元(贰拾万元整)。


三、案件评析


1、本案涉及到一种特殊的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模式。《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只要使用商标,则必须获得权利人的授权或许可,否则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因此,本案中当事人虽然没有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其在没有获得权利人授权或许可的前提下,利用浙江卫视的知名度,使用权利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两个注册商标,大肆宣传所谓的“浙江卫视采访公司视频”,其行为同样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且社会影响更加恶劣,对权利人的商誉伤害更大。


2、本案是杭州市查处的第一起利用多种互联网自媒体平台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案。本案当事人突破了传统载体途径(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利用当下社会较流行的互联网自媒体平台(抖音、微博、微信、腾讯、优酷视频等)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侵权形式多、传播快、隐蔽性强、危害大、取证难。本案执法人员充分利用“互联网+”执法思维,对涉网证据进行第一时间公证固定,高效率查处案件,对打击利用互联网自媒体平台侵权商标的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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